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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重回“7字头” 12月或再上涨

时间:2012-11-16 10:57:31    |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    发布者:admin

 

  中新网11月15日电 国家发改委今日发布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决定自11月16日零时起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其中汽油下调310元/吨,柴油下调300元/吨。

  据了解,由于近年来国际油价上涨幅度较大,自2009年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23次,其中14涨9跌。受国际油价影响,今年国内成品油价调整频繁,前11月已经调整8次,经过前7次4涨3跌后,油价逼近年内最高价格,本次调整后,油价将回归至今年年初水平。不过,今年成品油的频繁调价之路似乎并未结束,专家表示,12月成品油价格或引来本年度第5次上涨。

  韩晓平:成品油价格下月或迎今年第5次上涨

  11月14日,成品油调价窗口全面打开,11月16日凌晨起降低国内汽柴油零售价,其中汽油下调310元/吨,柴油下调300元/吨,本次调价是今年内的第4次下调,也是本年度的第8次上调。

  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在接受中新网能源频道时表示,由于取暖油需求的拉动,每年冬天国际原油价格基本均是一种震荡上涨状态,因此今年12月份,成品油仍有迎来年内第5次上涨调整的可能。

  中新网能源频道了解到,在2009年实施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后,当年汽柴油共计调整8次,2010年4次,2011年最少仅3次。截至本次调整,2012年已经累计调整8次,如果12月份第5次上涨成功兑现,本年度的“4跌5涨”9次调价,将创下2009以来调价次数最多的历史记录。

  2009年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一览:

  2012年11月16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310和300元;

  2012年09月1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涨550和540元;

  2012年08月1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390和370元;

  2012年07月1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420元和400元;

  2012年06月09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530元和510元;

  2012年05月1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330元和310元;

  2012年03月2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上涨600元;

  2012年02月08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上涨300元;

  2011年10月09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下调300元;

  2011年04月07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500元和400元;

  2011年02月2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350元;

  2010年12月22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310元和300元;

  2010年10月26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230元和220元;

  2010年06月0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230元和220元;

  2010年04月14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320元;

  2009年11月1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480元;

  2009年09月3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下调190元;

  2009年09月02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300元;

  2009年07月29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降低220元;

  2009年06月3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

  2009年06月0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400元;

  2009年03月25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90元和180元;

  2009年01月15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60元。

 

  附:发改委关于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今日发布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决定自11月16日零时起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其中汽油下调310元/吨,柴油下调300元/吨。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2]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10元和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30元和772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30元和812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11月16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11月16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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