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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回应“标准门” 索赔6000万

时间:2013-5-8 10:31:50    |    信息来源:财新网    |    发布者:admin

  【财新网】(记者 刘虹桥 于宁)5月6日,因瓶装水标准问题遭遇媒体质疑的农夫山泉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农夫山泉董事长、总裁钟睒睒在北京举行的发布会上强调,农夫山泉从未执行最低标准。

  农夫山泉还在会场出具了2008年在美国国家实验中心做的水质测试。这套总共包括164项的检测报告显示,农夫山泉送去检测的水有32项指标是美国FDA瓶装饮用水质量标准的2倍到10倍,45项标准优于11倍到1000倍。

  钟睒睒称,农夫山泉在瓶装水生产过程中不仅执行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也受到《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两项国家标准的强制管理,且当同一指标有不同限制时,从严执行。

  钟睒睒表示,目前国家饮用水的标准体系基本完整,既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有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行政级别越高,越具备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执行,只要有国家标准,有一项管一项,企业生产都将纳入其强制管理。”

  有数十家媒体参加了这次新闻发布会,包括四位来自《京华时报》的记者,现场多次出现农夫山泉发言人与《京华时报》记者对质的场面。

  此前,《京华时报》连续刊发“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等系列报道,称农夫山泉执行的是浙江省的地方标准,其中砷、镉含量等数项指标低于国家标准,引起公众热议。

  《京华时报》所说的自来水标准是指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所指浙江省地方标准为浙江省推出的《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

  钟睒睒在此次发布会上对于上述标准问题作出回应。他表示,中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体系分为卫生(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两大体系,其中卫生(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而质量标准为明示强制执行,即食品标签标示何种标准,企业就必须执行。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也就是说,任何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用水都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否则就是违法。

  钟睒睒还表示,农夫山泉在满足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基础上,还强制执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除此之外,农夫山泉还有更高的企业内设的质量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共计106项指标,包括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等34项常规指标和72项非常规指标;另一项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20项指标,前者包含后者全部指标。而浙江省地方质量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检测指标为57项。

  农夫山泉否认了浙江标准较国家标准为低的说法,称“就一两项指标就判定整个标准孰高孰低毫无法律依据”。浙江标准在某些指标上较国家标准更严格,比如说浙江标准规定亚硝酸盐含量应低于0.005毫克/升(以氮计,相当于低于0.0065毫克/升,以二氧化氮计),而国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亚硝酸盐含量低于1毫克/升(以二氧化氮计)。

  也有一些指标,浙江标准要低于国家标准,比如浙江省规定瓶装饮用水总砷含量应低于0.05毫克/升,这一数值高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总砷应低于0.01毫克/升的安全线。农夫山泉强调,在标准不一时,农夫山泉实际执行中采用的是0.01毫克/升的标准。

  实际上,除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外,农夫山泉还在其天然自来水瓶装水标签上标注了包括钾、钙、钠、镁等矿物元素含量和pH值(指酸碱度)指标在内的其他标准值。钟睒睒指出,标签上明示的矿物元素指标和pH值均是农夫山泉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这些标准完全严苛于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

  4月28日,农夫山泉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损失共计6000万元。目前,农夫山泉已获得诉讼回执,目前仍在进行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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