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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

时间:2011-11-28 15:08:23    |    信息来源:深圳市贵州商会    |    发布者:admin

【财新网】(记者 范军利)证监会18日发布《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期货营业部的设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做了具体要求,要求期货公司须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

根据《规定》,期货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并符合两大条件: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期货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营业场所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证监会要求期货营业部加强内部控制,建立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管理制度;营业部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制度;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及应急制度;营业部合同、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营业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营业部投资者回访制度;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反洗钱制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

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规定》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期货公司统一合规检查工作的范围。

证监会表示,《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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