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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招商优惠政策

时间:2011-12-16 18:06:45    |    信息来源:深圳市贵州商会    |    发布者:admin

《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

摘录

◆下放项目审核权。

按照“环境建设年”和“勇于创新,大胆试验,先行先试”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下放各类引资项目在投资规模、建设、规划、环境评估、建设用地等方面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调动和激发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预留足够指标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做到应有尽保;对投资额2000万美元或3亿元以上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由市级优先争取省级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对注册地在我市产业园区的鼓励类和优势产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市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县财政以同等数额采取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具体的鼓励扶持方式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对租用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其租金分别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的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

◆落实完善税收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有关鼓励利用外资、扩大开放和支持西部大开发、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减免税收手续。国家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后,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抓紧制定我市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优势产业项目的税收问题,要积极主动向上级税务局汇报,争取税收政策的有力支持。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体系,规范政策兑现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能如实兑现。

地方规章

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安顺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市通字〔2010〕24

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考核及奖惩办法(暂行)》 安市办通字〔2011〕2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4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5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服务承诺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18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19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首问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0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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