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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在自己的权利上“睡大觉”

时间:2012-1-15 17:22:17    |    信息来源:深圳市贵州商会    |    发布者:admin
浩然和宇涵原本是不错的朋友,就因为和“钱”扯上了关系,双方的关系急转直下,直到反目成仇、对簿公堂。都说“钱”是个祸害,可以摧毁原本宝贵的亲情、友情和爱情。这是怎么回事呢?

  7年前,宇涵单位倒闭,经人介绍,他准备下海,到南方去批发些商品回来销售。苦于囊中羞涩,宇涵找到了挚友浩然借钱。浩然为人慷慨,知道宇涵生活得不容易,和妻子商量了一下之后,便借给宇涵5万元钱。当时,宇涵写了一个字据,但并没写当时的日期,也没写何时还钱。宇涵只是口头上说:“等钱赚回来就马上还……”可事情已经过去7年了,只是在大前年的春节前后,浩然夫妇找到宇涵要求还钱时,宇涵才不情愿地还了1万元,并在当年的字据上补充了一句“XX年归还1万元,仍欠4万元。”落款处仍未写日期。前些日子,浩然的儿子因准备结婚,急需用钱,急得他再次找到宇涵要钱。可宇涵这次翻白着眼睛,整个变了一个人,“要钱?你早干什么去了?懂法律不?你的钱早过诉讼时效了,不信你去法院告我吧。”浩然气得差点犯了心脏病,恨自己结识了这么一个“白眼狼”。

  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为二年

  不假,打官司确实讲求“诉讼时效”。打官司,不仅打法律规定,还要打法律程序。如果程序不对,有可能就会输在起跑线上。

  咱们先一同来看看什么叫民事上的“诉讼时效”。按照官方的说法,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也就是说,想维护自身权益,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方面,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看来,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此外,还有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这是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在这里,有一点需要强调:“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以本案为例,如果按照一般的情况分析,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是本案却有着特殊规定。

  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应当怎样计算诉讼时效呢?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准备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了解了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再来看看《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本案来看,如果涵宇在字据上的第二次注明时写明时间的话,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

  还有一种情况,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回到本案来看,浩然与宇涵的债务纠纷,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但这“二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因字据上未明确注明还款的期限,浩然可以随时向宇涵追讨钱款。浩然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提示

  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讨债、讨薪等许多烦恼事,如果为这些事上公堂打官司,你就要特别地小心,别错过诉讼时效,成为 “权利睡眠者”。时效的经典表述莫过于西方的一句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事实上,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权利的人很多,他们是诉讼时效制度制约的主要对象。一旦他们被确认曾经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了规定时间的觉,那么当他们醒来后再想主张这些权利而义务人又以他们怠于行使权利为由进行抗辩的时候,无论他们手中的权利如何确凿无疑,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只能遗憾地耸耸肩膀,无奈地说声,“对不起,你来晚了,我们也帮不了你!因为这是懒惰的代价”。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它设立的目的是要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世界各国多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简单规定,之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诉讼时效是打官司的一个要害环节。在日常的经济来往中,一定要留好相关字据等证据,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一定要约定明确,并且要在诉讼时效的有效范围内主张权利。切不可在自己的权利上睡大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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