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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餐桌上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2-1-29 19:58:58    |    信息来源:深圳市贵州商会    |    发布者:admin
 
岁末年初,朋友聚会、家庭聚餐、单位宴请,各类应酬不断,喝酒成了必走程序。在此,法官提醒您:新年气氛好,喝酒须谨慎!如果喝酒时只记得酒席上的规矩,忽视了相关的法律风险,或许就不只是一杯酒的问题了。

  同席喝酒时,劝酒要谨慎

  案例:

  2011年2月5日,农历大年初三,崔先生请陆先生、王先生和何先生三位朋友去饭店聚餐,还自带了两瓶高度白酒。陆先生提出不能饮酒,想喝饮料代替,三位朋友虽知其患高血压、糖尿病,但都不同意。陆先生无奈,一杯又一杯地喝下高度白酒……

  3个多小时后,四人将两瓶白酒全部喝完。陆先生起身如厕,许久未归。崔先生前往寻找,发现陆先生倒在洗手间内昏迷不醒。三人慌忙将陆先生送到医院抢救,当晚7时陆先生不治身亡。

  据医院检查,陆先生死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3毫克,属于严重酒精中毒引起的死亡。陆先生的家属将崔、王、何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先生的这三位朋友都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在于:首先,这三人作为陆先生的朋友,明知陆先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应当禁酒,却依然频繁劝酒,三人在主观心理方面具有过错。其次,三人在陆先生明确表示自己不能喝酒的情况下,依然劝酒,并接连倒酒,表明三人实施了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再次,三人的劝酒行为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官解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崔先生、王先生、何先生应承担多少责任?

  法官认为,虽然这三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三人并非承担全部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陆先生对于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饮食禁忌是最清楚的,虽然有他人劝酒,但最终还是陆先生自主将酒饮下的。

  另外,陆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都是明知的,他完全可以拒绝饮酒从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陆先生禁不住他人的劝酒,自己选择喝下大量白酒,最后导致死亡结果,陆先生自己具有相当的过错,应自行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

                                                 同伴醉酒了,看护要到位

  案例:

  马某与张某等7人系同一单位的同事。2009年1月4日晚上,他们相约在一起聚会饮酒到深夜。

  酒后,张某陪马某一起回到宿舍,一进门马某便躺在床上昏昏欲睡。“你感觉怎么样?没事吧?”张某问。马某吐着酒气说:“没事!”

  于是张某便到别的房间去看电视了。当张某再回到马某房间时,却发现马某已不省人事,而且床上、地上满是呕吐物。张某拨打120后,赶来的医护人员对马某进行了诊断,发现马某系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昏迷,抢救无效死亡。

  马某的妻子和女儿一纸诉状将张某等7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预料到饮酒过度会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放任自己喝酒且致呕吐程度,因此马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马某死亡起因于与7名被告一起饮酒,且在相互劝让过程中让马某过度醉酒,此后各被告又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照顾义务,导致马某因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故7名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调解由7名参与饮酒者分别赔偿死者亲属3100元,共计2.17万元。

  法官解析:

  同席饮酒者在同伴已经表现出醉酒后,他们之间不仅负有道德上的关心义务,还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马某已经表现出明显的醉酒状态,同伴张某仅仅简单询问后便到其他房间看电视,未尽心尽责地看护马某,在马某因为吸入呕吐物导致窒息昏迷的严重情况下,张某未能及时发现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其他同席饮酒者未尽劝阻义务,在发现马某出现醉酒后,也没有立即通知其亲友,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酒后宜休息,活动需安全

  案例:

  2010年元宵夜,王某等四名男子在一家饭馆聚会饮酒后,点燃一挂鞭炮助兴。在鞭炮燃到最后时,三人将鞭炮扔向路边,正巧一名骑车女子经过,颈部当场被炸伤,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陈女士强忍剧痛追到便道上,拦住正要开车离去的四名放炮男子并报警。四名男子中未饮酒的司机赵某向民警解释,他们聚会后发现车内有过年剩下的一挂鞭炮,于是那三名饮酒的同事将鞭炮分成三段,一同点燃。燃放到最后,便随手一扔,没注意到有人经过。最后在警察的主持下,三名男子对陈女士进行了赔偿后离去,陈女士随后和闻讯赶来的家人一起去医院检查伤情。

  法官解析:

  烟花爆竹系易燃易爆品,且易造成伤害,王某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马路边燃放爆竹,理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但是因为他们饮酒后,缺乏正确的风险判断能力,未进行防范,结果造成了本案的伤害,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事实上,在饮酒后燃放爆竹,除了可能造成其他人员受伤外,更有可能造成燃放者自己受伤。因为饮酒导致控制能力和反应速度下降,极易导致燃放者的手指、眼睛和面部被炸伤。除了不宜燃放爆竹,饮酒者最好在酒后适当休息,避免一些危险性的活动,比如在水池边游玩,或者靠近没有防护措施的窗户等,防止跌倒和坠落的意外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法院 赵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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