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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3-11 17:27:15    |    信息来源:深圳市贵州商会    |    发布者:admin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5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各地创先争优、增比进位、赶超跨越的发展态势,提高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根据各地各部门意见和要求,在《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如下:

一、测评对象和内容

    对9个市(州)及88个县(市、区、特区)进行测评,综合反映每年半年和全年市县经济增长、结构优化、质量效益、科技进步、生态环境和民生改善等方面发展状况。其中,县级分为“经济强县”和“非经济强县”两类分别测评。经济强县和非经济强县根据省建强办提供的名单动态调整。

二、指标体系和权重

    市、县测评指标设置一致,包括经济总量、投资规模、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与就业、财政税收、居民收入、生态环境、群众满意度等8个方面,共35项指标。其中,经济总量指标3项,投资规模指标4项,产业发展指标10项,科技进步与就业指标4项,财政税收指标4项,居民收入指标5项,生态环境指标4项,群众满意度指标1项。

    市级、经济强县和非经济强县测评指标权重分别设置。市级测评经济总量类权重为12%,投资规模类权重为11%,产业发展类权重为24%,科技进步与就业类权重为9%,财政税收类权重为14%,居民收入类权重为17%,生态环境类权重为10%,群众满意度类权重为3%。经济强县测评经济总量类权重为13%,投资规模类权重为12%,产业发展类权重为20%,科技进步与就业类权重为9%,财政税收类权重为14%,居民收入类权重为19%,生态环境类权重为10%,群众满意度类权重为3%。非经济强县测评经济总量类权重为14%,投资规模类权重为12%,产业发展类权重为19%,科技进步与就业类权重为7%,财政税收类权重为15%,居民收入类权重为20%,生态环境类权重为10%,群众满意度类权重为3%(指标体系及权重详见附件1)。

三、测评方法

    市级、经济强县、非经济强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均采用综合指数法计分。一是计算单项指标分值。首先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对各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指标量纲影响,再加权计算该项指标分值。二是计算综合测评分值。运用综合加权法,将加权的单项指标分值汇总得到综合测评分值。三是排位。分别运用单项指标分值和综合测评分值,由高至低进行单项指标排位和综合排位(具体方法详见附件2)。

四、组织实施

    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工作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建强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办、省投资促进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电力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完成(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加必要投入,按照“依法统计、分级负责、部门把关、统计综合”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要严把数据质量关,依法做好各项统计工作,按照“谁出数、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准“源头”数据,并加强测评数据的评估与审核,严禁弄虚作假。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本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测评数据客观真实,高质量完成测评工作。

本办法自2014年上半年开始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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